發布時間:2020/05/08
2020 年 年 3 月 月 30 日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有關事宜的公告(2020
年 第 第 46 號)
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(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7 號)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已由
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,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為做好新《辦法》實施工作,保證
新《辦法》與原《辦法》的順利過渡和銜接,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新《辦法》發布后,與新《辦法》相關的規范性文件、技術指導原則等(以下簡稱
新《辦法》及其相關文件)將按程序陸續發布。新《辦法》及其相關文件已作出規定和要求
的,從其規定;無新規定和要求的,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。
藥品注冊申請受理、審評和審批的有關工作程序,新《辦法》及其相關文件尚未作調整
的,按照現行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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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實施之日起,批準上市的藥品發給藥品注冊證書及附件,不
再發給新藥證書。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上市許可持有人、生產企業等信息,同時附經核準的
生產工藝、質量標準、說明書和標簽。批準的化學原料藥發給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及核準
后的生產工藝、質量標準和標簽。
三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前,以委托生產形式申請成為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藥品注冊申請,按
照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》的有關規定提交相關申報資料;新《辦法》實施后,
按新發布的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相關申報資料。
四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后受理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,申請人應當在受理前取得相應的藥品
生產許可證;新《辦法》實施前受理、實施后批準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,申請人應當在批準
前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(藥品生產企業作為申請人的,在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受理時提
供藥品生產許可證)。
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期間至新《辦法》實施前,以委托生產形式獲得批準上市的,其上
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《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實施的相關規定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
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。
五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前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,按照原藥品注冊分類和程序審評審批。中
檢院、藥典委、藥品審評中心、藥品核查中心等藥品專業技術機構應當按照合法合規、公平
公正、有利于相對人的原則,在保證藥品安全的前提下開展相關工作,及時處理相關的審評、
核查、檢驗、通用名稱核準等各項工作,原則上按照受理時間順序安排后續工作。申請人也
可以選擇撤回原申請,新《辦法》實施后重新按照新《辦法》的規定申報。
六、優先審評審批的范圍和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:
(一)新《辦法》發布前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,按照《關于鼓勵藥品創新實行優先審評
審批的意見》(食藥監藥化管〔2017〕126 號)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執行。
(二)新《辦法》發布至實施前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,按照新《辦法》規定的范圍和《關
于鼓勵藥品創新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》(食藥監藥化管〔2017〕126 號)規定的程序執
行。
(三)新《辦法》實施后受理的藥品注冊申請,按照新《辦法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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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,應當按照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八條
有關附條件批準藥品上市后管理的規定執行。
八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前批準的境外生產藥品,在藥品再注冊時,按新《辦法》要求在藥
品注冊證書中載明藥品批準文號。境外生產藥品境內分包裝統一使用該藥品大包裝的藥品批
準文號。
九、新《辦法》實施前已批準的藥物臨床試驗,自批準之日起,三年內仍未啟動的(以
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為啟動點),該藥物臨床試驗許可自行失效。
http://www.nmpa.gov.cn/WS04/CL2138/376184.html